抗诉的提出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确定抗诉主体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基层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本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提交抗诉请求
被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抗诉书制作与提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书应包含案件来源、审查过程、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等。
抗诉书移送与审查
原审人民法院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正确,则支持抗诉;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抗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申诉途径
如果抗诉请求不被支持,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请注意,抗诉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有所变化,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司法机关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