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决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撤销: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撤销
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不当,可以及时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例如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基于犯罪事实和证据
如果司法机关在后续审查中发现犯罪事实不存在或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撤销逮捕程序。
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了逮捕后必须进行讯问,并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时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