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公正的裁判。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下是枉法裁判的一些常见手法:
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歪曲、隐瞒或捏造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及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偏离实际情况。
错误适用法律
对法律条文进行曲解,故意选择不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定,或适用错误或对一方有利的法律。
故意违反程序
如违规受理或不受理案件、剥夺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违反证据规则等,影响案件结果。
接受利益输送和不当关系
法官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贿赂或其他好处后,故意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滥用自由裁量权
超出合理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或隐藏裁量权,使得裁判结果不合理或不合法。
徇私枉法
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
表现形式
对明知无罪的人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包庇,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